1、根据《经营异常名录管理办法》:第九条【移出情形】企业被载入经营异常名录的事由自载入之日起3年内消失的,可以向作出载入决定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恢复正常记载状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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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企业被载入经营异常名录之日起3年内注销的,自注销之日起7日内移出。
3、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按照本条第一款将企业移出经营异常名录的,应当作出移出决定,并在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公示。
4、移出决定应当包括企业名称、注册号、移出日期、移出事由。
5、第十条【按规定年报移出程序】根据本办法第六条被载入经营异常名录的企业申请恢复正常记载状态的,补报未报年份的年度报告并公示后,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自公示之日起7日内作出移出决定,恢复正常记载状态。
6、第十一条【按规定即时公示移出程序】根据本办法第七条被载入经营异常名录的企业履行公示义务后,申请恢复正常记载状态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自公示之日起7日内作出移出决定,恢复正常记载状态。
7、第十二条【住所(经营场所)移出程序】根据本办法第八条被载入经营异常名录的企业,依法办理住所(经营场所)变更登记,或者企业提出通过登记的住所(经营场所)可以重新取得联系,申请恢复正常记载状态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自核实之日起7日内作出移出决定,恢复正常记载状态。
8、扩展资料:根据《经营异常名录管理办法》:第二条【经营异常名录制度】工商行政管理部门通过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记载有经营异常情形的企业并公示,向社会公众予以警示。
9、第三条【管辖】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负责指导全国企业经营异常名录管理工作。
10、县级以上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其登记企业的经营异常名录管理工作。
11、第四条【载入情形】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企业载入经营异常名录:(一)未按照《企业信息公示条例》第九条规定履行年度报告公示义务的;(二)未按照《企业信息公示条例》第十一条规定履行信息公示义务的;(三)通过登记的住所(经营场所)无法联系的。
12、第五条【载入决定】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将企业载入经营异常名录的,应当作出载入决定,并在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公示。
13、载入决定应当包括企业名称、注册号、载入日期、载入事由。
14、第六条【未按规定年报载入程序】企业未按照《企业信息公示条例》第九条规定报送上一年度年度报告,并通过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向社会公示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在当年年报结束之日起15日内作出将其载入经营异常名录的决定,并予以公示。
15、第七条【未按规定即时公示载入程序】企业未按照《企业信息公示条例》第十一条规定公示信息,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责令其在10日内履行公示义务,经责令限期公示仍未履行公示义务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在责令限期届满之日起15日内作出将其载入经营异常名录的决定,并予以公示。
16、第八条【住所(经营场所)载入程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在依法履职过程中无法通过登记的住所(经营场所)与企业取得联系的,自发现之日起15日内作出将其载入经营异常名录的决定,并予以公示。
17、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可以通过邮寄专用信函的方式与企业联系。
18、经向企业登记的住所(经营场所)两次邮寄无人签收的,视为通过登记的住所(经营场所)无法联系。
19、两次邮寄间隔时间不得少于15日,不得超过30日。
20、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经营异常名录管理办法。
本文分享完毕,希望对你有所帮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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