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史无前例的国际犯罪!”
近日,日本核污染水排海计划又有新动态。
先是国际原子能机构(IAEA)发布了评估报告,认为日方方案总体符合国际安全标准。随即,据《日本经济新闻》报道称,日本政府再次重申,计划最早8月开始,将福岛第一核电站经过处理的核污染水排放入海。
(资料图片)
眼看这般冒天下之大不韪之事渐成定局,国际社会忧虑陡增。
(一)
世界上从未有过将核污染水排放到海中的先例。
福岛核电站发生过最高级别核事故,产生的核污染水曾与熔化的堆芯充分接触,含有60多种放射性核素,与核电站正常运行排放的核废水完全不同。虽然IAEA报告给出了“肯定”结论,但也明确指出,日方采用的多核素处理系统(ALPS)不能去除核污染水中的氚、碳-14等放射性核素,能否有效去除其他放射性核素也有待进一步试验和工程验证。
此外,最新检测结果显示,福岛第一核电站港湾内捕获的鱼类体内所含放射性元素铯超标,甚至达日本法定标准180倍之多。
这种情况下,日本方面执意宣称核污染水跟正常水一样,甚至“可以饮用”,岂非是睁着眼睛说瞎话?
(二)
在核污染水处置这种直接关乎全人类命运的重大问题上,必须遵循的原则只有一条,就是尊重事实、尊重科学。
尽管现在日方自觉有IAEA报告傍身,但这并不足以成为核污染水排海的“护身符”和“通行证”。
从程序计划看,去年7月日本就正式通过了排海方案,其后又多次强调不会推迟,这些都远早于IAEA完成评估和发布最终报告。由此不妨大胆推测,日方其实早就下定决心要这么干,所谓评估报告只是“合则用、不合则弃”的充分条件罢了。
从职能授权说,IAEA是促进安全、可靠、和平利用核技术的国际机构,并非评估核污染水对海洋环境和生物健康长远影响的对口机构。
从评估内容看,其审查的也仅限于日方单方面提供的数据和信息,以及日方单方面采集的少量核污染水样本,数据真实性、信息准确性显然都不过硬。
或许也正是基于这样的现实考量,报告发布后,IAEA便抓紧声明,“这份报告既不是对这一政策的推荐,也不是背书”“对利用这一报告引发的任何后果不承担责任”。
(三)
几年来,面对国际社会极大关切,日本方面摆出的始终是“核污染水排定了”“不接受也得接受”的架势。
日方嘴上说着要履行国际责任、听取各方意见、尊重国内民意,但从没有把大家的安全担忧放在心上,也没有与利益攸关方开展充分、善意的协商。而是一边紧锣密鼓落实排海方案,一边大把投入猛搞国际公关。
这一过程中,不乏一些国家的政客与日方达成了某种政治交易,这是对人类公共利益、海洋生态环境的出卖与背叛。
如今,其又通过刻意限制IAEA技术工作组授权等方式,试图裹挟国际机构为其非法行为“站台”。但这一系列行动,不仅不可能洗白核污染水,更会招致巨大舆情反弹。
德国环境部长莱姆克就曾毫不客气当面反驳日本官员,尊重日方在福岛核事故后所做努力,但“我们不欢迎向海洋排放核污染水”。
(四)
海洋是全世界的公共财产,不是日本的“下水道”。
如此大规模的核污染水处置虽没有先例,但如何采取正确的行动并非没有规则可循。
《伦敦公约》及《伦敦议定书》明确禁止故意向海洋环境倾倒核废料;《联合国海洋法公约》规定,各国应保护海洋环境,预防和减少污染和其他有害物质的释放……此外,国际实践中涉及跨国环境污染的国际法判例有很多,最终也形成了风险预防原则、审慎义务原则等诸多国际法原则。
在1941年美国诉加拿大特雷尔冶炼厂案中,国际仲裁庭在裁决中指出,各国不得允许本国国民排放的污染物,造成损害其他国家利益的结果。一旦造成利益损害,一国应对其危害他国环境的行为承担国家责任的原则,也就是国家对其跨界污染损害赔偿的责任。
在1973年澳大利亚和新西兰诉法国核试验案中,国际法院的临时措施命令规定了不损害国外环境的原则,明确指出各国都有防止跨界污染的义务。
2001年国际海洋法法庭审理的爱尔兰诉英国莫克斯工厂案,法庭的临时措施命令明确指出了预防原则与合作的义务。
有一系列律法、原则和判例在先,有众多国家和民众的坚决反对当前,却仍不能阻止日方一意孤行,更给人以警示。
(五)
“潘多拉魔盒”一旦打开,就很难再关上。
日本此举,不仅将开一个危险先例,使海洋公共安全将面临前所未有的威胁,更会极大地削弱国际社会对于海洋公共安全的信心,使得国际社会在其他海洋公共安全事务上的协作和合作更加困难。
就国际社会而言,除了表明态度,更应深入思考,如何制定更加严格的海洋保护法律和规定,大力提升惩罚幅度,对危害海洋公共安全的国家采取提起国际诉讼、追究赔偿责任等强硬法律行动。
毕竟,只有让作恶者真正付出应有代价,才可能把对海洋公共安全的危害降到最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