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资料图片仅供参考)
1、按照下面的例子参照即可:张某是某电子公司的员工,入职一年多公司都未安排休年休假,由于公司性质为制造业,经常加班,张某月薪标准为3000元,另外每月加班工资约1000元,后因个人原因,张某离职,离职后申请仲裁要求公司支付未休年休假工资报酬。
2、 经调查:张某月薪3000元,加班费1000元,工资合计每月4000元,在职期间应享受5天年休假但公司未安排。
3、张某要求仲裁委按照月工资4000元的标准作为计算基数,并按照300%计算五天未休年休假的工资报酬。
4、 根据《企业职工带薪年休假实施办法》第十条、第十一条的规定,本案中张某月薪3000元,加班费每月1000元,计算日工资时需剔除每月的加班工资。
5、带薪年休假的300%工资报酬和法定节假日加班的300%加班工资含义不同。
6、带薪年休假的300%工资报酬中已包含了用人单位支付职工正常工作期间的工资收入部分,实际为另付200%,而法定节假日加班工资是纯粹的300%。
7、故仲裁委未采纳张某的计算方式,未按照月薪4000元,而是按照每月3000元的工资标准确定日工资标准,并按照日工资的200%计算公司应当支付的年休假工资报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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