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和稀泥不会解决基层的矛盾,只会使矛盾积累积累再积累,直到基层矛盾的总爆发,到时候才知道出事儿了。为什么我们的基层处理问题总是要这样糊弄呢?
我国的侵权损害赔偿应该适当地由填补性规则过渡到惩罚性规则,像这样恶性的未成年人侵权事件,应该叫监护人赔偿数十倍甚至更高,赔到倾家荡产为止!如果法律起不到这种警示作用,以后未成年人就会尽可能地利用自己身份违法犯罪,反正“你又不能把我怎样!”
这个加害的女生能够说出这句话,证明她是做好心理准备的、她是有心理预期的,知道自己即使这样做了也不会被怎样。如此恶劣的人,我们竟然就让她像个没事儿人一样,依然坐在教室里、坐在她的同学身边。这和美国的校园枪击案有区别吗?
诚然,我们不能以牙还牙、以眼还眼,但是正如前面所说的,也不能就此放过她,至少要在民事侵权损害赔偿方面让她和她的监护人吃到苦头、受到教训。要不然法律就沦为了笑话,未成年人保护法就成了“未成年人违法犯罪保护法”了,这难道不荒谬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