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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房屋征收相关法规政策,房屋征收与补偿的对象仅指房屋所有权人,并不包括房屋承租人。但房屋承租人可通过以下方式主张自己的权利:
1.租金由政府定价的直管公有住宅、单位自管公有住宅。房屋租赁关系未能解除的,对房屋产权人实行房屋产权调换。房屋产权人与房屋承租人解除租赁关系的,房屋征收部门对房屋产权人给予补偿;经房屋产权人同意,可依据房改或资产处置有关规定将房屋出售,房屋产权人与房屋承租人解除租赁关系,由房屋征收部门对房屋购买人给予补偿。
2.租金由政府定价的直管公有非住宅、单位自管公有非住宅。房屋产权人可以选择货币补偿,也可以选择房屋产权调换。选择货币补偿的,货币补偿费总额分配比例由房屋产权人和承租人按照合同约定或通过协商确定。
成都高新区、锦江区、青羊区、金牛区、武侯区、成华区范围内,由政府部门分配承租的直管公有非住宅,货币补偿费总额由房屋产权人和承租人按5∶5的比例分配,终止租赁关系。其他区(市)县范围内由政府部门分配承租的直管公有非住宅货币补偿费总额分配比例,根据当地实际情况自行确定。
对政府部门采取招租、议租、竞租等方式,按《房屋租赁合同》管理的直管公有非住宅,依照合同约定办理。
3.市场租赁房屋。房屋征收部门与房屋所有权人签订补偿协议,房屋所有权人负责与房屋承租人解除房屋租赁关系,房屋承租人可按双方签订的房屋租赁协议主张自己的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