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络社交聊天时使用表情符号
(相关资料图)
已成为人们的习惯,
但若使用不当,
可能会引发法律纠纷。
近日,
男子因在微信上
回复“ok”表情成为被告,
引发关注。
2022年12月,
男子刘某云在被要求成为
借款事务的债务担保人时,
回了一个“ok”的微信表情手势。
后因借款人刘某伟未偿还有关欠款,
郭某某将刘某伟和其父亲刘某云,
一同告上了法院。
法院经审理认为,
刘某云回复“ok”微信表情手势,
表明其同意作为此笔债务的担保人,
其有义务在借款人逾期未偿还借款时
承担借款偿还责任。
最终,
双方同意达成调解协议。
表情符号在借债纠纷中能否作为证据?
提交电子证据需要注意什么?
一起来看《法治日报》律师专家库成员、北京中银律师事务所合伙人曹玲湘的专业解读!
表情符号在借债纠纷中能否作为证据?
根据我国民事诉讼法规定,证据包括电子数据。含表情符号的微信聊天记录,属于电子数据,是我国法定证据种类之一,可以作为证据。但证据必须查证属实,具备客观性、关联性、合法性,才能作为认定事实的根据。由于表情符号的表意解读具有较强主观性,缺乏统一标准,对于表情符号的理解各方容易产生分歧。因此,审判人员对存疑的电子数据不能单独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根据,不能仅凭一个表情符号做出判断,对微信表情符号的含义,应按照法定程序,全面、客观地结合全部聊天记录的上下文综合意思表示、案件的其他证据、行业惯例、交易习惯等进行综合审查判断。本案中,法院结合微信记录的上下文意思表示,认定“ok”微信表情符号是“同意”,以认定原告与刘某云之间保证合同关系的成立。
提交电子证据需要注意什么?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十五条第二款规定,当事人以电子数据作为证据的,应当提供原件。电子数据的制作者制作的与原件一致的副本,或者直接来源于电子数据的打印件或其他可以显示、识别的输出介质,视为电子数据的原件。
首先,应留存电子数据的原件或原始载体,即手机、电脑等;其次,可以申请法院对电子数据进行证据保全,也可以委托公证机构对电子数据进行公证;再次,应提供电子数据的打印件及原件,对电子数据加以核对。司法实践中,需要当庭打开手机的微信页面,将其与微信聊天记录打印件相核对;最后,如果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电子数据,在举证期限届满前,可以书面申请法院调查收集。
栏目主编:张武
文字编辑:董思韵
本文作者:法治日报
题图来源:图虫
图片编辑:曹立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