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资料图片仅供参考)
问:
《认证认可条例》中第十八条“任何法人、组织和个人可以自愿委托依法设立的认证机构进行产品、服务、管理体系认证。”
《危害分析与关键控制点(HACCP)体系认证实施规则》和《食品安全管理体系认证实施规则》要求认证委托人应“取得国家、地方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或有关机构注册登记的法人资格(或其组成部分)”
请问对于已经获得食品经营许可证的个人工商户等非法人组织,是否可以申请食品安全管理体系或HACCP认证?
管理体系认证的对象是组织,对于已经获得食品经营许可证的实体,开展食品安全管理体系或HACCP认证有助于提高食品安全管理水平,符合国家质量提升的总体战略。
答:
根据新版《危害分析与关键控制点(HACCP)体系认证实施规则》中“3.1认证申请 3.1.1 认证机构应要求认证委托人具备以下条件:(1)取得国家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或有关机构注册登记的法人资格(或其组成部分)”,个人工商户等非法人组织不在HACCP认证申请受理范围。
回复部门: 认证监督管理司 时间:2023-04-2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