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泰人/文近日,一则高铁掌掴事件引发关注。在前不久夜间的一班高铁上,一名女子由于制止身后儿童吵闹,与儿童的家长发生争执,被孩子妈妈扇了一巴掌后,该女子还击,导致双方脸部轻微受伤。其后该女子拒绝和解,成都铁路公安以殴打他人为由对双方均处以行政处罚。
舆论对该行政处罚结果表达了强烈不满。网友普遍认为,家长没有管教好自己的孩子,又先动手打人,是有错在先。女子还手天经地义,警方不应该认定为互殴,“各打五十大板”很不合理。
继而有不少网友质疑,法律不应该处罚还手的行为,要求人挨打之后只能报警等待,违背常理人情,说明法律有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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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种质疑有一定道理,但是也忽略了法律运作的底层逻辑。
挨打时还手在直觉上情有可原,首先是因为这种反应源自生物本能。为了在自然界残酷的生存竞争中存活,面对同类的攻击,大部分生物都会选择回击,而非“忍气吞声”。从历史和社会的角度看,还手不但是生物个体下意识的反应,一度也具有实现正义的功能。
在行为性质上,相比于“报警等待”,挨打还手可以看作是一种“私力救济”。私力救济意为不通过国家机关和法定程序,当事人依靠自身力量来争取正义、实现权利和解决纠纷。在过去很长一段时间里,私力救济在社会中广泛存在,甚至是合法的形式。在19世纪以前,决斗在欧洲一度盛行。直到20世纪,英美近八成民众仍不愿意通过司法程序解决争议,在主体是厌讼文化的传统中国,人们一直以来更没有信任法律的习惯。可见在传统社会,私力救济不但具有普遍性,也具有情感上的正当性。复仇故事甚至在民间传为佳话,具有广泛的民意基础。
从社会功能上看,“还手”这类私力救济,既有报复功能,也有预防功能。“善有善报,恶有恶报”,“以眼还眼,以牙还牙”的报应正义是基本的正义价值之一,对打人者还击能够最快速地实现这一价值。其次,“还手”也可以增加作恶成本,具有一定的预防效果。出于对还击带来的痛苦和伤害的畏惧,个人就可能不敢随意侵害他人,从而实现和平。这些理由是很多民众认为还手合理的重要原因。
既然“还手”可以在一定程度上实现正义,为什么法律不但不鼓励,还要处罚还手的行为?这与现代社会对暴力的管控,以及公力救济对私力救济的取代有关。
法律一般性地否定暴力,就必然不会鼓励“以暴制暴”。在自然状态下的原始社会,人与人之间通常处于斗争状态,因此每个人都要随时防备他人的袭击。正是由于现代国家没收了民众私自行使暴力的权利,正是出于对“国家是暴力的唯一合法所有者”的信赖,人们才能安心地工作、生活,不需要随时提防他人的暴力。因此为了保障社会秩序的稳定性和可预期性,“以暴制暴”必须受到极其严格的限制,以防止个人出于自身正义观大打出手,比如因为被他人注视感到冒犯,就以“你瞅啥”为由报复对方,造成暴力的横行。
正是出于这种谨慎的态度,在法律上,暴力还击一般只有在构成正当防卫时才合法。正当防卫指公民为了保护合法权利而制止不法侵害的行为,如果构成正当防卫,那么防卫人对其造成的损害不负法律责任。正当防卫的成立有严格的条件,包括起因、时间、意图、对象、限度等。在“还手”事件中,需要重点考量的是时间和意图要件,也就是还手当时自身权利是否还处于危险之中,还手的目的是不是为了制止不法侵害?
在上述新闻和多数口角引发的殴斗事件中,先动手者在取得上风后往往不再继续攻击,而还手者也多是出于委屈、愤怒等报复情绪还击,并非是为了保卫自身。因此这类“还手”通常被认定为互殴,而非正当防卫,成都公安也是如此对这次高铁事件定性的。
既然“还手”不构成正当防卫,不能免除其不法的性质,是否代表法律罔顾正义,只会两头和稀泥?事实上,现代法治社会的代表性特征之一,就是用公力救济代替了私力救济,以司法制度代替亲手报仇,而实现对恶行的报复和预防。
从报应的角度看,公力救济既能更好地实现报复,也能防止报复被滥用。如今,个体所面临的危险是多方面的,不但可能来自其他个体,也可能来自群体,甚至公权力。个人的反击所能实现的报复是极其有限的,在面对比自己强大的侵害者时,只有国家和法律能帮助我们实现报应。比如给伤害他人者处罚,对生产伪劣产品的公司罚款,通过劳动仲裁保护劳动者权益,通过行政诉讼纠正政府的错误决定等等。同时,以司法程序为代表的公力救济对于报应有明确的判断标准,以实现与恶行严重程度相对应的处罚。这就避免了每个人根据自己的见解,自行认定报复所需的程度,造成社会秩序的混乱。
从预防的角度看,公力救济给施暴者更大、更稳定的威慑。如上所述,国家相比于个人有更强大的制裁能力,可以更有效地威慑潜在的恶行。不仅如此,司法判决的公开性,法律规范的确定性、可预期性,使不法和惩罚在观念上紧密关联,能够让任何人都认识到惩罚的后果,形成广泛的教育和预防效果。
在这次高铁争端以及与其类似的社会事件中,“挨打后还手受处罚”常常遭受广泛的质疑。从情理上看,“还手”是生物本能情有可原,而且也曾具有实现正义的社会效果。但是这种私力救济已经随着社会的法治化发展,被公力救济所取代。只有在紧急情况下,为了制止仍在进行的不法侵害而进行的正当防卫,才是合法的还击行为。出于报复情绪的“以暴制暴”,在观感上的确让人拍手称快,但是这类行为并不利于社会的和谐安定,即便是出于讨回公道的目的,但在效果上难免事与愿违。
当然,即便“还手”不能完全正当化,一般在处理这类互殴案件时,也会考虑情节,对后动手者给与比先动手者更轻的处罚。在具体个案中,如果挨打后还手的情节显著轻微,没有显著升级暴力,有关机关也应考虑对其免于处罚,只进行口头的教育即可。
作为现代国家的公民,我们希望正义通过公权力主持,而不是由个人来定义。当然,这也需要我国的法治不断完善,公民的道德素养不断提高,使社会中微小的正义能得到实现,而不至于有错的人张扬,无错的人委屈。在这则新闻中,假如父母能够管教好自己的孩子,假如存在处置吵闹车厢行为的行之有效的规范,两败俱伤的情形就很可能不会发生。法治社会的实现需要我们共同努力。
(作者系中国人民大学刑法学博士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