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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占道设摊,但有资质的单位和个人可以参与规范的夜市、市集等特色设摊区域……今天,由市绿化和市容管理局、市商务委、市公安局、市住房城乡建设管理委、市市场监管局、市城管执法局、市道路运输局共同制定的《关于进一步规范设摊经营活动的指导意见(试行)》公布,将从8月5日起试行。严禁无序设摊和跨门经营指导意见提出,要完善商业布局,推进标准化菜市场、早餐门店等商业服务改造完善,推动夜间经济繁荣发展,创造美好生活环境。
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占用道路、桥梁、人行天桥、地下通道及其他公共场所设摊经营、兜售物品以及堆放物品,影响市容环境卫生。本市道路两侧和广场周围建(构)筑物内的经营者不得擅自超出门窗和外墙经营。
外摆位的经营活动不得超出经营主体建筑红线,不得在店外进行食品加工。点位设置不得影响周边环境,不得影响行人通行,不得擅自占用绿地、停车泊位和非机动车停放区域,不得破坏行道树及其附属设施,不得影响交通设施,不得埋压、圈占、遮挡消火栓,不得占用、堵塞、封闭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消防车通道等。
在集市里摆摊合理划定设摊区域指导意见明确,各区人民政府会同市有关部门根据需要,综合考虑市容环境卫生、交通安全、公共安全、消费需求,以及食品安全、“菜篮子”供应保障、市场公平等因素,可以划定一定的公共区域用于从事经营活动。区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制定具体方案,明确允许设摊经营、超出门窗和外墙经营等经营活动的区域范围、时段、业态以及管理要求等,征求周边市民意见,并向社会公布。
乡镇人民政府结合本辖区农业资源条件、农产品品种特点等实际情况,可以在农村地区划定一定的公共区域,供农村村民以及家庭农场、农民合作社等经营主体销售自产的农副产品。划定的设摊区域内可设置疏导点、管控点、特色点。
疏导点是以服务基本民生为主,采取入场入室经营的点位,结合标准化菜市场、早餐网点等民生服务实际情况,在暂时供应不足的区域设置。管控点是以销售自产农副产品为主,利用闲置空间经营的点位,面向消费需求,畅通本地农产品销售渠道。
农村的设摊管控点,方便居民买菜鼓励有特色的夜市、限时步行街特色点是以新型业态为主,符合城市高品质要求,品牌化、主题化、特色化的集市、夜市、限时步行街、外摆位等点位,优先在地标性夜生活集聚区、水岸夜生活体验区和园区、商圈、景区等自有区域内选点。
鼓励创新创业、支持原创品牌、传播公益慈善、展现工匠精神、传递海派风情、展示本地特色、营造生活氛围,既满足市民需求,又体现“上海味”、“时尚潮”和“国际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