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郑州,王梅将半生积蓄205万,全部存在当地一家银行,存款时业务员李丽十分热情、服务周到,可3年后她去取钱时,柜员却告诉她余额只有100元,王梅向银行讨要说法被拒,银行叫嚣:起诉也赢不了!
王梅(化名)是一位女强人,打拼半生后颇有积蓄,不仅有房有车,手头还有一大笔现金,到50岁时她决定退休,决定将所有积蓄205万存入银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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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笔钱是她多年来省吃俭用的所有盈余,不追求什么高回报,只想着稳定不贬值就好,由于儿子已经20出头,王梅想用这笔钱为他娶妻。
见王梅带着如此一大笔现金,业务员李丽(化名)端茶倒水、忙前忙后,并十分专业地向她介绍各类储蓄业务和理财业务,王梅最终决定,办理一个3年定期存款,时间上正好合适,并且存款利率也不低。
王梅办完存款后,李丽交给她一张卡,并提醒她好好保存帐号和密码,3年时间一晃而过,定期存款已到期,儿子也正好开始谈婚论嫁,于是王梅带着银行卡去取现。
可查询结果让她目瞪口呆,柜员告诉她,卡里余额只有100元,王梅表示不可置信,明明当初存入的是205万,算算利息,怎么也有210万以上。
听完柜员的话后,王梅十分着急,自己存了3年的钱,没理由会越来越少,她怀疑是系统出错,于是要求柜员帮她再查询一次,可柜员再三确认后,明确告诉她卡里只有100元,并问她是否要取。
王梅被吓坏了,200多万不翼而飞,这可是毕生心血!
王梅缠着柜员要说法,柜员却反问她,是否她的家人已经把钱取走,王梅深思一番后,十分肯定地回答不可能,因为这张卡,从始至终她就没有交给过任何人,密码也没有向任何人透露。
王梅十分惊慌,不停追问柜员钱的下落,可柜员却认为,王梅这是在无理取闹,明明卡里只有100元,却想要讹诈银行200万。
柜员警告王梅,不要影响银行正常工作,否则就让保安将她赶出去,而王梅觉得十分委屈,200多万凭空消失,肯定是银行搞的鬼,双方发生激烈争执。
无奈之下,王梅报警求助,如此巨额存款,民警高度重视,很快赶到现场处理,经仔细调查,发现事情并不简单。
王梅在3年前,确实在该行存入过一笔205万的存款,当时经办的业务员是李丽,而王梅的这笔钱,都被人以各种基金形式取走,作案嫌疑最大的,就是当时的柜员李丽。
可警方在银行工作人员中,却没有发现李丽的身影,原来她早已在2年前离职,经过一番努力,警方顺藤摸瓜找到李丽住址,并对其展开审讯。
经过审讯,李丽承认这笔钱,确实是她取走,之后不久她就从银行离职,有了205万后,她每天过着纸醉金迷的奢侈生活,不倒2年这笔钱就已被她挥霍一空。
面对这种结果,王梅欲哭无泪,自己的205万,竟被人监守自盗,现在找李丽索赔显然不现实,于是她要求银行赔偿损失。
可银行方面却认为,这是李丽的个人行为,和银行没有关系,并且李丽已经离职,于是拒绝赔偿,并表示王梅不服可以去起诉。
王梅万万没想到,在证据确凿的情况下,银行还百般推诿,于是委托律师,想要讨回公道,那么王梅是否能要回这笔钱?银行又是否需承担责任?
1.首先,王梅和银行之间,成立合同关系。
王梅作为储户,将钱存入银行,双方之间成立储蓄合同关系,互负权利义务,王梅存款定期3年,自从将钱存入银行起,她的大部分义务已经履行完毕,银行有到期还本付息的责任。
根据《商业银行法》第6条,商业银行应当保障存款人的合法权益,不受任何单位和个人的侵犯。
而现在,存款已经到期,205万却不翼而飞,银行构成根本违约,需要承担违约责任。
2.其次,李丽盗取存款,属于职务行为。
根据《民法典》第1191条,用人单位的工作人员,因执行工作任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用人单位承担侵权责任;用人单位承担后,可以向有故意或重大过失的工作人员追偿。
李丽利用工作便利,将储户王梅的存款全部盗走,主观上属于故意,虽然李丽现在已经离职,但事发时她是银行职员,银行作为用人单位,需承担替代责任。
不过,银行在代李丽赔偿后,可以向李丽追偿,而由于李丽早已挥霍一空,银行的追偿可能遥遥无期,但这和王梅无关,她的利益必须保障,银行自己用人失察,需为此付出代价。
3.李丽的行为构成犯罪。
对于李丽的行为性质,法律上有2种观点:
一种认为李丽构成盗窃罪。
根据《刑法》第264条,此罪有3档处理,数额较大的(1000-3000元以上),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管制;数额巨大的(3-10万元以上),处3-10年有期徒刑;数额特别巨大的(30-50万元以上),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或无期徒刑。
李丽盗窃205万,已经属于数额特别巨大,至少判刑10年以上,并且由于她已挥霍一空,对量刑也有一定影响。
另一种认为李丽构成职务侵占罪。
根据《刑法》第271条,此罪同样有3档处理,3万元以上量刑不超过3年,100万以上量刑3-10年,1500万以上处刑10年以上。
也就是说,盗窃个人的钱和侵占单位的钱,量刑并不一样,罪名认定对李丽的命运有至关重要的影响,你认为她该当何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