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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揭阳中院对一宗变更抚养关系纠纷案作出维持原判的终审判决,驳回男方以孩子与自己无血缘关系为由,若失去抚养权不应继续承担抚养费的上诉请求,判决孩子小强变更为由女方阿珍负责抚养,男方阿强(均为化名)每月承担孩子抚养费2000元至孩子年满18周岁。
因阿强无生育能力,婚后,阿珍通过人工受孕方法生育了儿子小强。小强2岁时,两人办理离婚手续,小强由男方负责抚养,抚养费由男方承担。一年后,阿珍带走小强,阿强多次要求其交还孩子,阿珍均未同意。后阿珍提起诉讼,要求变更孩子抚养关系,由阿强负担孩子抚养费直至其年满18周岁。法院审理认为,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阿强同意阿珍通过人工授精方式生育孩子,离婚时也签订了协议约定小强由阿强负责抚养等,故在阿强未能提供证据证实其曾对受孕方式提出异议,以及双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阿珍存在外遇并受孕生子的情况下,小强应当视为双方的婚生子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