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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我国法律的规定,在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过程中及签订流转合同的过程中,应符合以下条件: (1)土地经营权的流转应当遵循平等协商、自愿的原则。任何组织和个人强迫承包方进行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的,该流转无效。 (2)流转不应改变土地所有权的性质和土地的农业用途。 (3)流转的期限不能超过承包期的剩余期限,超过部分应属无效。 (4)受让方须有农业经营能力。 (5)在同等条件下流转应当考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优先权。《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农村土地承包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规定,在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中,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在流转价款、流转期限等主要内容相同的条件下,在法定的期限内主张优先权的,应予保护。 (6)流转双方应当就土地经营权的流转签订书面合同。 (7)采取转让方式流转的,应当经发包方同意;采取转包、出租、互换或者其他方式流转的,应当报发包方备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