8月25日下午,北京通州人民法院公开开庭审理一起故意伤害案。事情缘起于雨天司机开车时,积水飞溅起来打湿了骑车人的衣服。骑车人和司机发生争执,随后大打出手,导致司机轻伤一级的后果。
法院经过审理当庭宣判,认定被告人张元构成故意伤害罪,判处其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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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5日下午3时许,张元被法警带到被告人席。据公诉机关指控,2023年6月19日17时许,张元驾驶电动自行车行驶至北京市通州区张家湾镇一处路口时,因宋江河驾驶机动车行车溅水,二人发生言语争执,张元将宋江河抱摔在地后双方互殴。其间张元用拳头殴打宋江河右臂、头面部等,致宋江河右尺骨冠突骨折、右桡骨远端骨折、右尺骨茎突骨折等。经鉴定,宋江河身体所受损伤程度为轻伤一级。案发后,张元得知他人报警,在现场等候民警处理,到案后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
被告人席上的张元今年29岁,看起来体格比较健壮,不时低垂着头。据他供述,当天下班回家,他骑着电动自行车在事发地附近遇到一个水坑,由于担心将积水溅到他人身上,就放慢了自己的速度。让张元没想到的是,身边的一辆汽车溅起雨水,打湿了他的衣服。
“一般司机知道溅到他人身上之后,都会说声对不起或者抱歉,没想到他没有任何表示,我敲车窗后才把玻璃摇下来。”张元说,司机宋江河下车之后,双方先进行了一番口头争执,继而动起手来。
根据当庭播放的事发路段监控视频可以看到,张元很快将宋江河打倒在地。宋江河尝试站起时,张元还继续对司机打了几下。
“打完架我就后悔了。”张元说,他认为自己的一时冲动很不值得,“这样的事情,不会再有下一次了。”
张元向法庭表示,这一事件发生后,已经向宋江河支付13万元的赔偿,最终获得了对方的谅解。在接受讯问时,张元对公诉人指控的事实没有任何异议,并一再表示出自己的悔意。法院经过审理认为,张元殴打他人导致轻伤一级的后果,已经构成故意伤害罪,根据其认罪认罚并积极赔偿取得谅解等情节,判处其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
该案的主审法官王欢欢接受采访时表示,夏天经常出现雨天,路面有积水也很常见,遇到容易发生溅水的路段时,希望司机注意观察路面上的行人或者骑车人。如果遇到发生纠纷的情况,一定选择正确方式,冷静处理。(文中当事人张元、宋江河为化名)
文/北京青年报记者 董振杰 实习生 李浩天
摄影/实习生 李浩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