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东方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资料图】
关于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A股股票无需编制前次募集资金
使用情况报告的说明
新东方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3年4月7日召开的第五届董事会第十次会议、第五届监事会第八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A股股票的相关议案,《新东方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向特定对象发行A股股票预案》及相关文件已于同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
(http://www.sse.com.cn/)及指定媒体上披露,敬请投资者注意审阅。
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监管规则适用指引——发行类第7号》等规定:“前次募集资金使用情况报告对前次募集资金到账时间距今未满五个会计年度的历次募集资金实际使用情况进行说明,一般以年度末作为报告出具基准日,如截止最近一期末募集资金使用发生实质性变化,发行人也可提供截止最近一期末经鉴证的前募报告。”
经中国证监会《关于核准新东方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批复》(证监许可[2017]1687号)核准,公司向社会首次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股)股票2,566.67万股,每股面值1.00元,发行价格为每股人民币13.04元,募集资金总额为人民币33,469.38万元,扣除发行费用总额4,733.58万元,募集资金净额为人民币28,735.79万元。天健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特殊普通合伙)已对上述募集资金到位情况进行验证,并于2017年10月出具《验资报告》(天健验[2017]389号)予以确认。
鉴于公司前次募集资金到账时间距今已超过五个会计年度,且公司最近五个会计年度内不存在通过配股、增发、可转换公司债券等方式募集资金的情况,公司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A股股票无需编制前次募集资金使用情况报告,也无需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前次募集资金使用情况报告出具鉴证报告。
特此说明。
新东方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二三年四月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