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锋龙电气股份有限公司
(资料图)
根据《上市公司独立董事规则》、
《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和《公司
章程》的有关规定,我们作为公司的独立董事,基于独立判断的立场,对浙江锋
龙电气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八次会议审议的相关事
项发表如下独立意见:
一、关于预计 2023 年度日常关联交易的议案的独立意见
公司独立董事认为:公司本次预计的 2023 年度日常关联交易属于正常的商
业交易行为,依据公平、合理的定价政策,参照市场价格确定关联交易价格,不
会损害公司和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的利益。董事会的审议和表决程序符合相关法
律、法规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因此,我们同意公司本次对 2023 年度
日常关联交易的预计。
二、关于修订《浙江锋龙电气股份有限公司第一期员工持股计划》及其摘
要的议案的独立意见
公司独立董事认为:公司本次修订第一期员工持股计划的相关内容,符合《关
于上市公司实施员工持股计划试点的指导意见》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
及《浙江锋龙电气股份有限公司第一期员工持股计划》
、《公司章程》的规定,不
存在损害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本次修订事项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
过,关联董事回避表决,决策程序合法合规。因此,我们一致同意对《浙江锋龙
电气股份有限公司第一期员工持股计划》及其摘要进行修订。
浙江锋龙电气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杭丽君、王帆、张军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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